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服务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民初714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县。

被告: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通江路。

法定代表人:任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代迎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文,男,汉族,住陕西省**县,系该公司**服务分公司经理。

被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县北新街56号。

主要负责人:赵中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栓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贾瑞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