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民初714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县。
被告: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通江路。
法定代表人:任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代迎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文,男,汉族,住陕西省**县,系该公司**服务分公司经理。
被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县北新街56号。
主要负责人:赵中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栓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贾瑞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