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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02民初385号
原告:***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耿信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以双方对于货款支付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以双方对于货款支付正在协商和解为由,提出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72元,减半收取4386元,由原告***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天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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