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万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8号3310房。
法定代表人:刘伟雄,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1-1-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冠标,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万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12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万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虽然《备案服务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约定产生纠纷均同意提交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备案服务合同》第七条约定,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管辖条款明确具体,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艳
审 判 员  史军锋
审 判 员  张红星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 珍
书 记 员  张 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