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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终10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某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某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7民初1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重庆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