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行申3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4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大都宇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
法定代表人程国庆,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因诉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行终2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定六个月期限内提起。经审查,本案二审行政判决书于2019年8月即送达***,而***于2020年8月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已明显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许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华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