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6004号
原告: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兴路**101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5603626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锲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XK9M9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锲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向原告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睿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