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11940号
原告:重庆高新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兴路**101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5603626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工研院(重庆)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罗汉沟**万科023创意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P7BF1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重庆高新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工研院(重庆)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31日向原告重庆高新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高新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睿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