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博尼丝国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502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博尼丝国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邵阳市邵阳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红星社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铜铃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邵阳市洞口县黄桥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博尼丝国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50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博尼丝国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湖南博尼丝国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博尼丝国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4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