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宝丰服饰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502民初1715号 原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旁宝庆工业集中区主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宝丰服饰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宝庆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一区综合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宝丰服饰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