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502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旁宝庆科技工业园主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现邵阳雪兆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东路邵阳经济开发区湘商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一区第11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身份证号:xxxx。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湘050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2022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但被执行人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共发起五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无保险,冻结了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从2022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6日);本院分别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建设路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发起了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xx有房产,已知该房产有抵押及查封,本院依法做出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22年7月29日至2025月28日);***、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公积金、无车辆、无金融理财、无保险登记信息等。
2022年8月3日,对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租用在邵阳经济开发区xxxx房室内有生产设备依法进行了现场查封及张贴封条(查封三年,从2022年8月3日至2025年8月2日止),关于上述查封的设备,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处置拍卖的申请,暂不宜处置。
2022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
2022年9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7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本金1307245.72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