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湘0511行初314号 原告***,女,193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双清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双清区。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海南琼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住所地**市双清区**大道***苑小区1栋1**7楼。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主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双清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及第三人**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协议无效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拟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