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雪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02民初39号
原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旁宝庆工业集中区主孵化楼508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雪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李家山村现代农业示范园内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杨红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华,湖南云天(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建设投资公司)与被告湖南雪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被告雪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雪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垫付的土地价款122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504165元(自2012年3月30日起按年利息4.35%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顺延照计);2、被告雪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垫付的土地挂牌出让交易服务费1146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51106.5元(自2011年7月12日起按年利息4.35%计算至2021年10月12日,顺延照计);3、被告雪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垫付的竞买保证金209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9086.9元(自2011年7月12日起按年利息4.35%计算至2021年10月12日,顺延照计);4、被告雪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垫付门面搬迁补偿款1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9135元(自2020年1月9日起按年利息4.35%计算至2021年10月9日,顺延照计);5、被告雪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垫付水费17514.4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206.31元(自2020年3月18日起按年利息4.35%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顺延照计);6、本案诉讼费由雪峰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1、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都是所谓的“替被告付款”行为,这种行为是代为履行行为,代为履行的行为必须建立在第三人的约定上,且一般为书面约定;2、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除水费17514.48元及搬迁费120000元外,其他诉请的费用均发生在2011年以前,按合同约定,被告在取得证书时就应当把拖欠的款项还清,现原告过了8年才起诉,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0年11月2日,宝新建设投资公司与雪峰有限公司签订了《雪峰种业项目引进合同》(合同号2021(21)号),监证方:宝庆科技工业园管理理委员会。合同约定:1、位置、面积:根据宝庆科技工业园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乙方(雪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甲方(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同意在园区中小企业创业中心西靠财神路、南靠创业中心北面墙、东至创业中心东面墙延伸边区域内安排乙方用地,面积控制在30亩,包括乙方实际利用面积和应分摊园区城市规划道路面积。土地取得及付款方式,该宗土地以挂牌的方式取得,该宗土地的挂牌起始价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出让金。乙方依法摘牌后,按规定缴纳土地款及其他相关税费,并享受工业园区相关的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及双方商定,土地价格暂定200000元/亩。在签订合同的七天内付清地价款的80%,即应付清地价现金计款4800000元。剩余地价款在甲方办好国土使用证时付清。2011年2月23,邵阳市国土资源勘测设计院出具《宗地面积测算报告单》“宗地面积为20072.94平方米(A地占面积为19254.61平方米,B地块占地面积818.33平方米),折合30.11(亩)”。2011年6月10日,邵阳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确认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9254.61平方米,成交总价为5860000元。竞得人:雪峰有限公司,挂牌人:邵阳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让人:邵阳市国土资源局三方在《成交确认书》上加盖公章。2011年7月12日,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向邵阳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交付交易服务费120620元。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在庭审时出具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交价款结算通知书》,成交总价5860000元,交易服务费114620元。《入园项目土地款财务结算会签单》,确定诉争土地总款6022000元,已收4800000元,尚欠土地款1357000元(包含交易服务费:114620元,竞买保证金20380元)。2012年3月30日,雪峰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7月28日,雪峰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我公司与经开区城公司有关往来情况的说明》。对宝城公司列出我公司欠款:1、土地价款1222000元;2、交易服务费及竞买保证金不存在;3、垫付120000元;4、水费10000多元不存在,宝城公司于11月下旬就进场施工,系施工方所用,我公司的水电费每月都结算。上述计币1342000元。
2019年11月28日,宝新建设投资公司与雪峰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收购协议书》,约定宝新建设投资公司以51430800元的价格收购雪峰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土地的使用权。另约定,被收购的房屋移交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前所发生的水、电等附属设施使用费由雪峰有限公司承担。移交后由宝新建设投资公司承担。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出具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2月17日自来水公司发票4张,共计17514.36元。
雪峰有限公司将邵阳经济开发区旁边雪峰大楼3、4间门面出租给岳金能开了一家“口福人家”饭店。2019年12月12日,雪峰有限公司与岳金能在昭阳派出所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约定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岳金能门面搬迁补偿款120000元。到期后雪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12月20日,岳金能向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出具《请求邵阳市经开区代付雪峰种业店面补偿款的报告》,宝新建设投资公司为了房屋收购协议书》能顺利履行,代雪峰有限公司向岳金能垫付了该笔门面搬迁补偿款120000元,岳金能出具了《领据》。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宝新建设投资公司与雪峰有限公司签订《雪峰种业项目引进合同》(合同号2021(21)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1、宝新建设投资公司要求雪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土地价款1222000元实际表述应为支付拖欠的土地竞买价款1222000元。按照合同约定,雪峰有限公司依法摘牌后,按规定应缴纳土地款及其他相关税费,现宝新建设投资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而雪峰有限公司至今拖欠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土地购买款1222000元,应负本案全部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宝新建设投资公司要求雪峰有限公司支付土地价款122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损失,故对宝新建设投资公司要求雪峰有限公司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宝新建设投资公司要求雪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土地挂牌出让交易服务费114620元及利息损失51106.5元的诉请,本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雪峰有限公司依法摘牌后,按规定缴纳土地款及其他相关税费,宝新建设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已垫付了土地挂牌出让交易服务费114620元,故对宝新建设投资公司要求雪峰有限公司支付土地挂牌出让交易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损失,故对利息损失不予支持;3、宝新建设投资公司要求雪峰有限公司支付竞买保证金209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雪峰有限公司依法摘牌后,按规定缴纳土地款及其他相关税费,宝新建设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已垫付了竞买保证金20980元,故对宝新建设投资公司要求雪峰有限公司支付竞买保证金209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损失,故对利息损失不予支持;4、宝新建设投资公司要求雪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120000元门面搬迁补偿款费及利息损失91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垫付行为属债权债务关系,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基本法律事实,且经雪峰有限公司事后追认,故本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利息损失没有约定,故对要求利息损失不予支持;5、宝新建设投资公司要求雪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水电费17514.48元及利息损失1206.31元的诉讼请求,雪峰有限公司抗辩称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在2019年11月已安排了施工队进场,水电费系施工单位所用,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单一,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雪峰有限公司提出土地出让款及交易服务费、竞买保证金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2019年11月28日,宝新建设投资公司对雪峰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土地以514308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而雪峰有限公司至今没有支付土地出让款和交易服务费,有违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缺乏社会责任担当,且欠土地竞买款这一事实已在2021年7月28日雪峰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我公司与经开区城公司有关往来情况的说明》内容中已追认,并同意债务抵偿,故对雪峰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雪峰有限公司提出宝新建设投资公司没有垫付土地转让竞买款1222000元及挂牌出让交易服务费114620元的抗辩理由,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宝新建设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能充分证明自己的诉请主张,故对雪峰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雪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1222000元;
二、被告湖南雪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挂牌出让交易服务费114620元;
三、被告湖南雪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竞买保证金20980元;
四、被告湖南雪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拆迁补偿费120000元;
五、驳回原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76元,由原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670元,被告湖南雪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飞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