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捷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荣顺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捷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91财保9号 申请人:淄博荣顺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亿达路鑫海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LR705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捷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市辖区尚庄工业园端右拐7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5907631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淄博荣顺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捷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荣顺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捷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捷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4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淄博荣顺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