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2民初3864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北沙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以上合计68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