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6民初124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北沙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3600871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