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647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州市吴兴区致远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杭州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北沙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3600871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故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450元,合计诉讼费9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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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金建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