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383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马目砖瓦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14395441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鸿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3527988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德市马目砖瓦厂与被告浙江鸿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建德市马目砖瓦厂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马目砖瓦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03元,合计3318元,由原告建德市马目砖瓦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