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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达福管道经营部与某某、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民初3307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达福管道经营部。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中创电气商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EYEMT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被告: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住所地:平湖市黄姑镇周圩集镇用代码:9133048273527988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达福管道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达福管道经营部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达福管道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达福管道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