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民初3307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达福管道经营部。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中创电气商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EYEMT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被告: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住所地:平湖市黄姑镇周圩集镇用代码:9133048273527988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达福管道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达福管道经营部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达福管道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达福管道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