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能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和解长期履行通知书 (2019)云04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除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已付的款项3522821元,尚欠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尾款4433027.50元,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底前一次性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结案的相关规定,本院(2019)云04执12号执行案件作终结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相关法律规定附后)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