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汉)民初字第259号 原告:天津市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天津市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董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