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132民初3839号
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石家庄某某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1225225元;2、请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32840元;3、请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曾用名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2022年3月11日,名称变更为唐山市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0年6月19日,原、被告订立《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改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签约合同价为:根据投标报价计算本项目初步设计总费用为107.89万元(含税)。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的收费标准计价,按国家设计收费标准的68.8%计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为审批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第五条发包人代表***。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第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第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5天。第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3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第10.4支付方式:1、双方签订协议,初步设计完成后,交付相应的图纸及资料,付至协议总价的60%;2、初步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付至协议总价的75%;3、待审计后,按审计价款作为结算价,向中标人付至结算价的100%。第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上限:合同额10%。第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第2种方式解决——(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成设计工作。2020年9月22日,被告项目代表***签署《资料发送单》,接收《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文本、概算。2020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No-01142908》,价税金额809175元(1078900元*75%=809175元)。但是,被告违约,该合同约定设计费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通过员工登门催收或者电话催收等方式多次催收无果。被告应当支付设计费1078900元。被告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被告从接收资料、审查资料、审计到付款合理期限为30天。违约期限为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21日止为1095天。违约金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应为合同金额的109.5%。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10%,但是被告违约期限长达三年,依法违约金按合同金额10%计明显过低,原告认为违约金按合同金额20%是合理合法的。因此,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215780元(1078900元*20%=215780元)。2020年6月19日,原告、被告订立《2号焚烧处置线改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签约合同价为:根据投标报价计算本项目初步设计总费用为58.53万元(含税)。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的收费标准计价,按国家设计收费标准的68.8%计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为审批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第五条发包人代表:***。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第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第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5天。第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3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第10.4支付方式:1、双方签订协议,初步设计完成后,交付相应的图纸及资料,付至协议总价的60%;2、初步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付至协议总价的75%;3、待审计后,按审计价款作为结算价,向中标人付至结算价的100%。第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上限:合同额10%。第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第2种方式解决——(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成设计工作。2020年8月28日,被告员工***签署《资料发送单》,接收《石家庄医废2号焚烧处置线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概算、文本。2020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No-01142910》,价税金额438975元(585300元*75%=438975元)。被告支付了设计费438975元,被告尚欠设计费146325元(585300元-438975元=146325元)。原告通过员工登门催收或者电话催收等方式多次催收无果。被告应当支付设计费本金146325元。被告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被告从审计到付款合理期限为30天。违约期限为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21日止为1095天。违约金约定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为146325元*109.5%=160226元。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10%,但是被告违约期限长达三年,依法违约金按合同金额10%计明显过低,原告认为违约金按合同金额20%是合理合法的。因此,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117060元(585300元*20%=117060元)。依据原告、被告订立的两份合同,至今被告拖欠设计费合计:1225225元(1078900元+146325元=1225225元)。依据原告、被告订立的两份合同,至今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合计:332840元(215780元+117060元=332840元)。
石家庄某某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被答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并承担举证责任。二、关于《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改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依据不足,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理据如下:首先,被答辩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设计成果,其要求支付设计费的前提不成立。其次,被答辩人设计文件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和审计,被答辩人要求的付款条件不成就。第三,被答辩人未完成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不能向答辩人要求100%付款。最后,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不成立。三、关于《2号焚烧处置线改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以下简称“2号线合同”),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陈述并举证:提交:1、(唐)登字【2022】第896号《登记通知书》和(唐)登记内名变预登字【2022】258号《市场主体名称变更预先登记告知书》,证明原告主体名称的变更;2、《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改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证明(1)项目初步设计总费107.89万元;(2)发包人代表***;(3)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3、《资料发送单》,证明2022年9月22日***签署资料发送单,接收了《医疗废物生产线改进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文本、概算,证明原告履行合同交付设计成果,被告接收。4、《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No-01142908》,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809175元;5、《2号焚烧处置线改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证明(1)初步设计总费用为58.53万元;(2)发包人代表人***;(3)发包人逾期支付发包费的违约金,没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6、《资料发送单》,2020年8月28日被告员工***签署《资料发送单》,接受《石家庄医废2号焚烧处置线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概算、文本,原告利息合同交付设计成果,被告接收;7、《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No-01142910》,2020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438975元;8、照片2张,一张是被告门卫的登记表;一张是***在被告的招牌旁边,证明2023年6月12日原告员工***到被告处催收。
第一个合同金额107.89万元,到现在一分钱没有付;
第二个合同金额58.53万元,被告付了438975元,尚欠146325元;上述两个合同欠款金额合计122.5225万元。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据2、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第3部分专用条款7.1.2约定交付设计成果,支付款项条件不成就;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交付的文件名称和份数和合同约定不一致,交付成果是本合同的核心内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原告作为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资料交付不成立;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据5、同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项目还未经审计,付款条件不成就;对证据6、资料发送单的真实性认可;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因为原告在被告处有多个项目,其拍照所谓何事,不清楚,不能证明真实目的。
被告提交证据:提交1、《医疗条件疗废物焚烧生产线改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证明:1、根据专用合同条款10.4条支付方式,设计费三次支付条件依此是交付相应的图纸及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和审计,目前付款条件均未成就,不应支持原告诉请;2、通用合同条款第7条,专用合同条款第7条说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设计材料;3、专用合同条款第8.4条、10.4条,说明设计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审计等,被告要求的付款不成立,不应支持。2、(1)《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改建工程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处理意见的函》;(2)反馈意见;(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告,证明内容:因外界因素,本项目财政资金已经退回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原告不存在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2号焚烧处置线改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证明内容根据专用合同条款10.4条约定,待审计后,按审计价款作为结算价,向中标人付至结算价的100%,目前项目未进行到审计阶段,被告要求付款违反合同约定。4、2号线工程延期申请,证明内容原被告2号线合同于2020年6月19日签订,疫情自2020年1月持续到2023年1月,刚好是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因素影响,多次延期,不能正常施工系不可抗力因素。工期延误不是原告造成的,原告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专家咨询意见》,证明内容原告一直积极履行合同,推进2号线项目进展,目前2号线危废许可证尚在办理过程中,项目未经试运行、验收,更未进行到审计阶段,被告要求的支付审计后的价款不成立。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我们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设计成果,已经签收,关于未经审计的事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审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审计的责任在于被告方;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资金的筹措是被告的义务,没钱,钱被改做其他用途,就是被告违约;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说明一下,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计,责任由被告承担,疫情不是迟延的理由,从疫情结束到现在已经有11个月,被告依然没有进行审计,所以是否有疫情与没有进行审计没有关联性;对证据5、依据《2号焚烧处置线改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通用合同第2.1.1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各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告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延长的设计周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用名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2022年3月11日,名称变更为唐山市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0年6月19日,原、被告订立《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改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签约合同价为:根据投标报价计算本项目初步设计总费用为107.89万元(含税)。发包人代表及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根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8.1约定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5天。第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3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第10.4支付方式:1、双方签订协议,初步设计完成后,交付相应的图纸及资料,付至协议总价的60%;2、初步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付至协议总价的75%;3、待审计后,按审计价款作为结算价,向中标人付至结算价的100%。第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上限:合同额1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成设计工作。2020年9月22日,被告项目代表***签署《资料发送单》,接收《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文本、概算。2020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No-01142908》,价税金额809175元(1078900元*75%=809175元)。该合同约定设计费1078900元被告未支付。
2020年6月19日,原、被告订立《2号焚烧处置线改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签约合同价为:根据投标报价计算本项目初步设计总费用为58.53万元(含税)。发包人代表及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5天。第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3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第10.4支付方式:1、双方签订协议,初步设计完成后,交付相应的图纸及资料,付至协议总价的60%;2、初步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付至协议总价的75%;3、待审计后,按审计价款作为结算价,向中标人付至结算价的100%。第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上限:合同额1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成设计工作。2020年8月28日,被告员工***签署《资料发送单》,接收《石家庄医废2号焚烧处置线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概算、文本。2020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No-01142910》,价税金额438975元(585300元*75%=438975元)。被告支付了设计费438975元,被告尚欠设计费146325元(585300元-438975元=146325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之间于2020年6月19日,订立的《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改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和2020年6月19日,订立的《2号焚烧处置线改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改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签约合同价为:根据投标报价计算本项目初步设计总费用为107.89万元(含税)。原告依约履行完成设计工作。2020年9月22日,被告项目代表***签署《资料发送单》,接收《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文本、概算。2020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No-01142908》,价税金额809175元(1078900元*75%=809175元)。该合同约定设计费被告未支付。
根据原、被告订立的《2号焚烧处置线改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签约合同价为:根据投标报价计算本项目初步设计总费用为58.53万元(含税)。原告依约履行完成设计工作。2020年8月28日,被告员工***签署《资料发送单》,接收《石家庄医废2号焚烧处置线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概算、文本。2020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No-01142910》,价税金额438975元(585300元*75%=438975元)。被告支付了设计费438975元,尚欠设计费146325元(585300元-438975元=146325元)。
依据原告、被告订立的两份合同,至今被告拖欠设计费合计:1225225元(1078900元+146325元=1225225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10%。被告认为原告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同时认为原告要求其支付《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改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和《2号焚烧处置线改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同》的价款依据不足,认为原告未按照约定交付设计成果,设计文件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和审计,原告要求的付款条件不成就。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经招投标完成,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不具备资质。同时,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初步设计合同,建筑工程一般分为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等阶段,初步设计合同,是原告交付设计成果,被告支付设计费用的合同,原告的实际已经交付被告,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设计费。根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因此,被告方即使存在没有完成审计、立项未通过、缺乏资金、与第三方存在争议等均不构成不支付设计费的理由。根据合同的违约条款,被告从接收资料、审查资料、审计到付款合理期限为30天。违约金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10%,原告认为被告违约期限长达三年,依照合同金额10%计明显过低,要求按照合同金额20%计算,本院认为合同对违约金已经做出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按照合同金额10%计算违约金为(1078900元+585300元)×10%=166420元。
综上所述,原告依约完成设计合同,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欠付的设计费共计1225225元并承担支付违约金1664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某某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225225元及违约金166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11元,由被告石家庄某某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元氏县××路××号××,邮编:0511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0311-8067****)。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