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830号
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国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507530XJ。
法定代表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283368273,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路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6元(此款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