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3501号 申请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国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507530XJ。 法定代表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283368273,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路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