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304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宇程石材厂。
被执行人: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路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9民初5923号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终15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