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临沭县宇程石材厂、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3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宇程石材厂。 被执行人: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鲁1329执30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汇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