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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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7民初4031号
原告:浙江九鼎石材陶瓷品市场邦锋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九鼎石材陶瓷品市场二区堆场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BMP2951。
经营者:***,住福建省古田县杉洋镇善德村前进路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43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55793958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九鼎石材陶瓷品市场邦锋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九鼎石材陶瓷品市场邦锋石材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九鼎石材陶瓷品市场邦锋石材经营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九鼎石材陶瓷品市场邦锋石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九鼎石材陶瓷品市场邦锋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