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3924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招银大厦11层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水务集团蔡甸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950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集团蔡甸自来水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苗 培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