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268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兵。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