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邢台市铭治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8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官窑红沙)高新技术开发区前进东路以北(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747522F。
法定代表人:黄书胡。
被执行人:邢台市铭治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北塘瞳镇北塘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MA07KUPX3J。
法定代表人:贾剑冰。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铭治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23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退还货款57855元及以57855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14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合共1221.74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邢台市铭治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5.85元,已退付本案诉讼费1221.74元及执行费594元。除此,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少锋
执行员  黎晓云
执行员  梁伟恒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