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72号
申请人: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官窑红沙)高新技术开发区前进东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747522F。
法定代表人:黄书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瑛,广东实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鸣慧,广东实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新桂路16号13座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1417217T。
法定代表人:韦伟乾。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申请人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829.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829.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89.15元,由申请人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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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