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博罗县新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508号
申请人: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官窑红沙)高新技术开发区前进东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747522F。
法定代表人:黄书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伟,男,199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博罗县新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博新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92161309K。
法定代表人:李丽红。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
申请人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博罗县新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博罗县新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2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罗县新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2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82.76元,由申请人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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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