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3民初2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文明路步行商业街**楼**。
法定代表人:薛连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峡,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陆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开发区盘南村杨德红房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薛连方,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市政院**楼****,身份证号4101031967********。
解除保全申请人:梁东锋,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东路**院**楼****身份证号4112221976********。
解除保全申请人:任杨,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日,住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院**楼**证号4112021974********。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亚龙,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4日,住河南,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楼****号4112021967********。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9日,住河南省三,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0日,住山西省平,住山西省平陆县>
被申请人:席永贵,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18日,住河南省卢,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申请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贺转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徽,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陆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连方、梁东锋、任杨、苏亚龙与被申请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席永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豫1203民初20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陆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连方、梁东锋、任杨、苏亚龙及被申请人***、***、席永贵银行账户资金13644720元,期限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陆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连方、梁东锋、任杨、苏亚龙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367.472万元,在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时,保证人平陆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山西省××县开发区××66434.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记载上述抵押物评估价值3364.379万元,评估价值高于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标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又申请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及其股东的银行资金,冻结措施影响了解除保全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陆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连方、梁东锋、任杨、苏亚龙及被申请人***、***、席永贵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364472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亚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