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22执6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2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文明路步行商业街7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11.50元,因需进行划拨,故对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3911.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