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9355号
起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万塘路2-18(双)号A座5楼503、505、508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起诉人杭州锐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向其支付安装款6486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2500元。起诉人诉称:2019年1月7日,其与被起诉人签订《安装合同》1份,约定为被起诉人位于杭州市××路××号的项目工程安装电梯23台,安装合同总价款为2450000元。合同对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其按照被起诉人要求先行安装了4台电梯(编号为A-#5、#6,B-#1及B-#9)并于2020年3月20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应于4月4日前付清上述电梯安装款648600元,但被起诉人至今分文未付。起诉人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电梯安装引起的合同纠纷,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项目工程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起诉人提交的《安装合同》虽有协议管辖之约定,但因违反了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系无效约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应盛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