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民初65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万广汇商务中心1幢606及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3839794U。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迪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汇房地产开发(富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56号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7439602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起诉被告富汇房地产开发(富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元,减半收取9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元,合计人民币262.5元,由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