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万塘路2-18(双)号A座5楼503、505、508室。

负责人***。

上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9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电梯安装引起的合同纠纷,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项目工程不在该院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提交的《安装合同》虽有协议管辖之约定,但因违反了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系无效约定。遂裁定对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关系错误。上诉人与杭州锐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中明确上诉人的主要工作是为杭州锐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23台电梯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杭州锐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付清所有款项,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本案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中的约定管辖应为有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安装合同的内容,本案为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安装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因案涉项目工程不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该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万千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