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1262号
原告:某某建材商行,住所地东台市。
经营者:朱某某,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台市。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某商行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某某商行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商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某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