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5749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冷弯型钢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82072825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住基村。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1585706,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冷弯型钢厂(以下简称**冷弯厂)诉被告**(常州)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案件受理后,经双方自行协商,被告**锅炉公司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冷弯厂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冷弯型钢厂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冷弯型钢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70元,合计1110元,由无锡市**冷弯型钢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