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946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西奇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141578005,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花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1585706,,住所地常州市新**创业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西奇锅炉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州)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西奇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锅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西奇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锅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