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3417号
申请人:**(常州)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158570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7月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常州)锅炉有限公司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