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5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1585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州)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4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 倩
书 记 员 陈茹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