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5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7月6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1585706,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州)锅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4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在庭外达成协议,上诉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张 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