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诉前调书244号
原告:**(常州)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滨州建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三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建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常州)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