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9879号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与长河西路交口安德大厦南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800570。
责任人:***,该单位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邦盛(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宿州铂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埇桥街道CBD-城市中央商务区3#楼(商住)0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QEM6R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宿州铂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之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