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阜阳七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40号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与长河西路交口安德大厦南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800570。
法定代表人:徐克锦,经理。
被告:阜阳七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16号七彩城S3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6916469R。
被告:安徽七彩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2-办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88814C。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阜阳七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七彩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立恒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窦亚楠
书 记 员 高善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