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11民初7436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是否公开审理是
起诉日期2020年5月15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诉讼参加人原告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与长河西路交口安德大厦南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800570。
负责人:徐克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莘,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艳,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绿地集团合肥美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站工业物流园内A组团E区宿舍楼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29371X。
法定代表人:束永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电梯安装费310829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2万元:请求以31082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2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计算方式:以2937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3日至实际付款日2019年4月12日,为151天,6个月以下期贷款利率4.35%。故:293700元×0.435/365×151=5285.3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总公司销售电梯给被告。2016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香树花城项目二三标段安装合同”之《电/扶梯产品安装合同》,约定被告采购的23台,由原告负责安装,安装费总价141.87万元。并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双方确定开工日期后,被告提前10天支付安装合同金额50%计70935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在技监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和竣工资料交验,在双方竣工资料交验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项目电梯安装结算造价的余款。被告最迟不得晚于技监部门验收合格后的6个月内付清全部的合同价款。(因庭前被告举证证明已付141.87万元,原告予以确认,但付款中最后一笔29.37万元存在逾期付款事实,双方协商一致确认2019年1月28日结算,3月17日该笔款项支付,逾期48天应付利息1680元。(计算方式:29.37万元×4.35%÷365×48天)。
被告答辩对原告陈述事实予以确认,对利息数额予以确认。
审理查明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理由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电/扶梯产品安装合同》、银行付款回执单等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判主文一、被告绿地集团合肥美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利息1680元;
二、驳回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绿地集团合肥美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思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宁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