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2973号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与长河西路交口安德大厦南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800570。

法定代表人:徐克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龙,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懿赟,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356号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04477443。

法定代表人:周翔,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计1451元,由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卫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舒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