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奕隆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2002徐州亚嘉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奕隆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2002号
原告:徐州亚嘉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平山北路39号(龟山民博文化园A1-101)。
法定代表人:王亚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紫豪,男,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安徽奕隆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闵子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德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亚嘉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奕隆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徐州亚嘉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诉讼费用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亚嘉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刚
书 记 员 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