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10执16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杏苑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瑞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桃园综合大楼827栋6楼B615B。
法定代表人:符建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符建波,男,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瑞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鹿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科瑞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鹿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侯志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