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向阳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北瑞萨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民初843号
原告: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杏苑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8868366XN。
法定代表人:胡金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瑞萨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10号3号商办楼高柱大厦18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4654884G。
法定代表人:王伟华,职务:执行董事。
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北瑞萨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巧燕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鼎承